关于国家移民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家移民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应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考虑到国家移民管理局事业单位数量较多、分布较广,为方便这些单位申办登记,经商国家移民管理局并报中央编办领导批准,现就国家移民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移民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常备力量总队所属警务保障中心授权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边境管理支队警务保障中心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由属地的副省级市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三、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人员编制”一栏,因保密原因,不要求填写。
  四、各有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做好授权登记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组织指导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附:国家移民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授权地方登记管理名单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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