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国事登发〔 2016 〕 5 号
关于印发《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赋码工作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登记局: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6]3号)部署,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已于今年 3月正式启动。为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针对一些地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在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经报中央编办领导同志批准,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6 年12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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